[1]./老師:之前有跟您講到說房東臨時要我們搬房子. 昨天和屋主見面表達我們想買下的意願,但沒有共識.看了一下契約,其中第二十一條: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,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,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金,方可解除契約. 所以我們真的必需搬走而不能住到約滿嗎 ?

 

個人心得: (1)./你應該可住到約滿, 不然屋主就要付你違約金. 你可以請警察或是里長幫你,但是警察能管的事有限.

 

(2)./ 以後最好改成三個月前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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